问题 | 英国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制度 |
释义 | 英国的财产保险中,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设置了暂保单制度。暂保单的英文原文是“cover note”,是指当被保险人将投保单交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之后,在投保为保险公司接受之前,如果发生保险危险,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的保险凭证。这种暂保单通常出现在汽车保险、盗抢保险或者火灾保险等财产保险中,人寿保险中通常不会出现“cover note”。 暂保单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保险公司不会马上接受被保险人的投保,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投保单之后,保险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核保,亦需要一定的时间报请相关部门批准保险单。而这段时间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没有保障,为了使被保险人的危险有所保障,同时也为自己留住客户,保险公司采取了暂保单的办法。特别是当投保单交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时,从投保到承保的期间更长,因此更需要暂保制度确保保险标的的损失能够获得补偿。 空白暂保单由保险公司印制,通常采取格式文本的形式。在被保险人直接将投保单交与保险公司时,由保险公司出具暂保单,该暂保单上保险公司已经签章,签章表明,在暂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但是,多数情况下,暂保单由保险公司交与代理人,再由代理人转交给被保险人。 关于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转交暂保单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代理人具有直接签发暂保单的权利,即保险公司授权代理人签发暂保单。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将已经盖好保险公司印章的空白暂保单直接交给代理人,由代理人根据需要签发。此种情形,暂保单虽由代理人签发,但保险公司将接受暂保单的约束,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模式是,保险公司并没有将大量空白暂保单交与代理人,当代理人收到投保单之后,保险公司将已签章的暂保单交给代理人,再由代理人交给被保险人,当然,此种模式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接受暂保单的约束。这两种模式的区别是,在前一种模式,代理人具有广泛的签发暂保单的权利,而后一种模式下,代理人签发暂保单的权利限于特定的投保单,每张暂保单都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 不过,财产的暂保也不见得非得采取格式暂保单的形式,有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发出的信件也可以作为暂保的依据。例如,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递交投保书之后,保险公司没有对其发出格式的暂保单文书,而是写信给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对正式保单签发之前的期间予以暂保,这一信件就是暂保合同。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的口头表示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愿意暂保的依据。例如,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当面或者打电话给被保险人,向其表示愿意暂时保险的意思,就可能构成口头的暂保合同。[page] 暂保期间问题是暂保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保险合同当事人因暂保单发生的纠纷,十之八九因暂保期间而起。在保险公司通过核保以后决定接受保险的情形,暂保期间通常不成问题,因为保险公司将会签发保险单,自保险单签发之后,暂保单自然失效。只有在保险公司不接受被保险人投保的情况下,暂保单期间的问题才显得非常重要。 当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接受承保时,如果暂保单规定其效力截止于保险公司拒绝投保,则不会发生太大问题,暂保期间直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公司拒绝了其投保为止。但是,当暂保单中规定了一个固定的期限作为暂保期间,譬如,从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5月14日,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这一期间内的风险并不都予以承保,如果保险公司提前拒绝承保,比如,在2008年5月1日拒绝承保,则暂保期间只能截止至2008年5月1日。 但是,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暂保单确定了某一期间作为暂保期间,在这一期间经过之后,暂保单依然有效的情形。这种情形的产生,一般是因为保险公司在暂保单中给自己附加了一定的义务,在这个义务没有完成之前,暂保单依旧有效。 保险公司在暂保单中为自己附加的义务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暂保单在确定固定暂保期间的同时,又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将自己拒绝承保的消息明确通知被保险人。此种情形,只要保险公司未将自己拒绝承保的消息通知被保险人,即使暂保单规定的期间届至,暂保单也不会失效,在保险公司明确通知被保险人拒绝承保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当赔付。暂保单的失效以被保险人知道自己被拒绝承保之时为准。在此之前,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发出通知,但该通知因邮递迟延,或者因保险代理人的疏忽没有能够送达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暂保单在确定固定暂保期间的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明示拒绝承保和退还保险费。此种情形,暂保单只要在两个义务——明确通知拒绝承保和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都已经履行完毕时,暂保单才失去效力。如果仅仅是明确通知,而没有退还保险费,则通知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例如,在Grant v. Reliance Mutual Insurance Co.一案中,保险公司在暂保单中规定,他们将在暂保单规定的期限前10日内通知被保险人是否承保,也将退还保险费。在保险公司尚未退还保险费时发生了保险事故,法院判决暂保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此外,如前所述,暂保单有时会规定暂保期间,但暂保期间的规定有时不甚明确,此时法院可能会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判决。例如,在Cartwright v. MacCormack中,被保险人投保汽车保险,保险公司签发了暂保单,暂保单规定,暂保的有效日期是1959年12月2日,有效时点是上午11点45分。暂保单还规定,暂保单有效期从风险开始之日起15日。另外,暂保单还有一个条款规定,在暂保单实际签发之前的风险,保险公司不予保障。这三个条款使得暂保单的有效期间不甚明确。所以,当被保险人在1959年12月17日下午5点45分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以暂保单的有效期限为12月2日上午11点45分至12月17日上午11点45分为由拒绝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暂保单有效期不明确,应该截止至12月17日24时,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page] 通常情况下,暂保单最终被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所代替,一旦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暂保单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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