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人负有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 |
释义 | 【裁判要旨】原、被告对格式合同发生争议,格式合同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 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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