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门(急)诊就医及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流程的通知 |
释义 | </script> 发文单位:北京市北京不予支付,并将申报单据退回。 (三)经办机构完成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后,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上传费用审核表》,并按原工作流程将已支付信息反馈参保单位、社保所。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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