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霸王条款” |
释义 | 张店的黄女士认为车险中也有不少霸王条款。她新买了一辆“高尔夫”,前几天被刮了一道,就报损理赔。后来听朋友说,如果一年理赔3次以上下一年的保费就会增加。黄女士说,保险公司的人从来就没有告知过有“超过3次理赔次年保费增加”的规定,自己的保险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朋友说这是行业规定,她觉得很不合理,应该按一年的理赔数额来上下浮动保费才合理。 条款不合理认定为无效 对于霸王条款的概念,有的市民觉得有些模糊。那么何为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霸王条款”往往以保险合同。 “工商部门会接到一些不公平、不合理,危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纠纷,认定为霸王条款,这些应属于无效条款。”格式合同市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都是综合了行业规范、政府、商家和消费者的多方意见后制定的,基本能够平衡服务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在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内,建议双方都应仔细推敲再签约。但有的合同未与消费者商定或者提前知照的情况下,先行设置“自动默认”的格式条款,这实际上是单方面免责,消费者可以投诉。 市民遭遇的“霸王条款” 1.使用信用卡消费时,超出信用额度没有及时还上,被银行全额消费者。 2.拍摄婚纱照,未选中的影像作品及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须另行付费。 3.在美容院办的会员卡,如果想要退卡,以前消费的项目按全价结算。 4.在药店买药付款后,概不退换。 5.不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支付最终解释权,如果不同意就没有工作机会。 6.快递签收后发现问题无法索赔。 7.看车后交了千元订金,新车迟迟没货,退订金车行不给退。 8.车行帮忙办淄博买车,必须投保指定的保险公司。 9.无人售票车,需自备零钱不找零。 6月7日,罚息市工商局公布首批27种涉嫌不公平消费格式的霸王条款,并将对这些违法条款进行行政指导,逾期不改的商户将被罚。今天,记者兵分两路,对淄博的商场、服装店、饭店等进行了调查,来看看都有哪些霸王条款,而市民又遭遇过什么不公平的消费。特价打折商品都不退[page] 10:00许,记者来到张店柳泉路上的一家大商场,看到有的服装品牌正在促销——80元起。记者买了一件打折的上衣,服务员特意告知“打折的不退不换”。当记者问如果不合适能否退换时,对方表示大小不合适能换,只能在同一打折区调换,不能工资。除了口头约定不能退货外,购物发票上只手写了“原498 元”及衣服的型号。 随后,记者到张店的五家大型商场逛了逛,商家都表示特价商品不退,但对于“换”各自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表示不能换,有的限定换货时间和范围。不过,对于这种特价、促销商品不退换的要求都没有在商场的显著位置标注,有的是口头承诺,有的是在购物小票上注明。 对于街头的服装店,记者接连逛了七八家,同样也是特价、打折商品不退,甚至不是特价的商品也不退,但都表示可以换,不过新换商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原来商品的价格。大店小店皆玩起“解释权” 采访中,记者发现商场、超市、各类私营店铺,只要推行优惠卡、贵宾卡的,卡的背面几乎都有一行注释:解 释权归本店。 商家 都解释什么内容呢?“越解释,消费者得到的实惠越少。”张店的刘女士说,她在2000年就有一张服装店的贵宾卡,而那张卡上却没有注明什么“解释权”,只明确说明这张卡享受八折优惠,不能转借他人等。实际使用中,这张卡的确是按八折优惠的。之后,她手里陆续有了不少店铺的贵宾卡,多数都注明“解释权归本店”,而所谓的优惠,也是以商家“解释”为准:这种品牌不参加活动,老款不优惠、新款只能九五折等。“这类贵宾卡,消费者得不到多少实惠。”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消费者对于优惠卡解释权的不满较普遍,认为不透明没有贷款。张店的孙先生说,前天,他拿着一张蛋糕店的蛋糕票去领蛋糕,上面注明是 13寸的蛋糕。考虑到只有孩子一人爱吃蛋糕,他想换一个8寸的蛋糕外加部分面包。商家的解释是可以换,但不能按照13寸的118元价格来换,只能按85元来换面包和蛋糕,因为蛋糕是享受七折优惠的。孙先生觉得不划算,更觉得商家解释太“坑人”。霸王条款大集合 记者通过实地调查及市民反映,整理出了典型的“霸王条款”如下:商场 1.特价商品不退换2.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3.赠品、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4.小票超过一个月不开发票5.内衣制品不退换6.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7.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8.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积分卡(手册)各项条款以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饭店 1.包房有最低消费2.不能自带食品、酒水3.本店没有的酒水,顾客可酌情带,但开瓶要支付相应费用4.优惠券不兑现、不找零、不开发票、不打包,必须消费满100元以上才能使用,且一次只能用1张5.强制提供一次性碗筷、湿巾等[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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