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公告的风险 |
释义 |
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维护和恢复票据权利的重要救济手段。票据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票据灭失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到付款地申请公示。期限届满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由于贴现银行a未能及时申报票据权利,其贴现业务因票据正面恶意虚假申报票据损失而面临风险。 票据贴现是指商业票据持有人为了在票据到期日前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票据行为瑕疵、票据灭失、拒付等法律风险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市场上一些虚假报失票据的非法客户,相关法律没有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现行法律制度未能为贴现银行或其他持有人因遗失虚假票据而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提供适当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此,本文拟从对现行公示及除权判决制度的评价和分析入手,解释商业银行贴现票据公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银行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应对措施,并在制度层面重构现行公示制度的弊端 关于票据灭失的相关法律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票据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示制度。公示是指法院根据票据失票人的申请,督促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到期未作出声明,法院将依法对票据的无效性作出判决。该制度可以通过公力救济使票据无效,然后通过无权判决将票据权利与票据形式分离。这项法律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失票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有关公示的法律规定原则上过于笼统,一些操作细则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该制度过分保护了公示申请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真实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催告期间存在漏洞。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视情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票据争议规定》第3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期间为自国内票据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上述规定将60天的公告期解释为固定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的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公示期与商业票据支付期之间没有联系,公告期的确定未能充分考虑票据的实际到期日,导致公告到期,甚至是事后判决的生效日期,承兑汇票的支付期限仍未到来。根据除权判决,请求付款的时间可能早于汇票的实际到期日。因此,当持票人得知其汇票已被公布时,汇票付款可能已支付给虚报汇票损失的申请人。由此可见,关于公示期间的规定不仅能够有效地保护票据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为虚假申报票据损失的人提供了机会。法定持有人权利救济处于法律困境 法定持有人权利救济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不同阶段: 根据《若干意见》第230条的规定,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止公告程序后 :“只要持有人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请权利并出示汇票,他就可以让法院决定终止公告程序。”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后,将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申请人和申请人都可以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没有限制双方提起诉讼的期限,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在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内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迟延提起诉讼,法院不能长时间发出和解通知书,使票据长期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申请人虚报票据损失的,持票人或者起诉虚报人确认票据权利,或者等待虚报人起诉,直至时效期满。无论是哪种情况,持票人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实现,这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人权和利益。 公示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是失票人在汇票丧失后维护和恢复其汇票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票据灭失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希望能帮助你。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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