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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行为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释义
    甲为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对外发包工程业务。2011年5月,某建筑公司经理乙请甲帮忙,希望承揽某国有公司绿化工程,该工程实际造价50万元,但甲乙签订合同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在甲安排下进行了工程招投标程序,该建筑公司以100万元中标。但丙(该国有公司总经理)安排甲,要求让丁承接该工程。甲就让乙和丁共同承揽,但二人均未实际施工。后甲将该工程以50万元转包给戊进行施工。戊施工完毕后,2012年6月,某国有公司将结算工程款100万元转给丁,丁将50万元工程款通过甲支付给戊。2012年9月,甲以自己投入前期费用为由向丁索要20万元,丁向甲转账20万元。
    本案审理中,围绕甲向丁索要20万元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控工程发包、招投标等过程,并通过低价转包工程,伙同他人获取工程差价,从中获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丁谋取非法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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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