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5)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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