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交公告的条件 |
释义 |
公示催告程序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的主体是否合格。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应当是“持票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票据持有人”解释为“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前的最后一位持有人”。《票据法》第15条通俗地称为“票据遗失人”。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票据具有高度可转让性。只有最后一名持有人可以申请公告,其他持有人不具备资格。例如,甲方是出票人,乙方是收款人,乙方向丙方背书,丙方向丁背书,丁遗失票据。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均为票据持有人,但只有丁方为最后一名持有人,有资格申请公告。在特殊情况下,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和付款人也可以成为申请人。出票人制作汇票或者背书人完成背书,在汇票交付前遗失汇票的,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汇票付款人付款后,可以以持票人的名义成为公示申请人,但不记载收据的签名作为证据。付款人取回账单后,账单将丢失。虽然付款人不是汇票的权利人,但也可以以持票人的名义成为申请人 一些法院担心,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否可以在公告中成为申请人。他们认为,无权判决的第二项是“申请人有权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因此,判断是不好的。事实上,公告程序的目的是宣布文书无效。(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类:,即“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一类: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审查此类事项时,应注意两个条件: 1注释应符合特定范围。《票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因此,公告程序中提到的法案只能限于这三项法案。一些法院将该法案解释为还包括债券、国库券、股票、提单、信用证、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其他广义证券,没有法律依据。票据必须“按规定背书可转让”。这里的“按照规定”与“按照法律规定”在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事项上有所不同。由于《票据法》长期没有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没有及时出台,各省都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因此其延伸应包括法律的规定和票据管理部门(银行部门)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制定发布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一)出票人按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本票和支票。因此,由出票人记录的带有“不可转让”字样的汇票、本票和支票是不可背书的可转让票据。 应该注意的是,此类票据必须由出票人记录为带有“不可转让”字样的票据,也就是说,自签发之日起就不能通过背书转让,与《票据法》第34条规定的背书人的记录不同(2)明确规定:“填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填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上述三种票据也是按规定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 第二类:依法可以申请公告的其他事项 在审查此类事项时,我们应强调“按照法律规定”,即:,这些规定来自实体法,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机关的规定不包括在本清单中。经市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公司章程规定债券遗失可以申请公告的。由于市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债券不属于“依法可以申请公告的其他事项” 目前,依法可以申请公告的其他事项仅限于记名股票。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其中规定:“记名股票被盗、灭失的,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 (三)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告的法律理由是“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即票据遗失。票据的灭失应当符合下列特征: 1持票人非自愿地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根据票据灭失本身的存在,可以分为绝对灭失和相对灭失。绝对损失,又称票据损失,是指票据本身被销毁而造成的损失,如烧损、撕裂等。相对损失是指票据因遗失不慎或被他人非法占用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票据被他人遗失或发现;被他人窃取票据的收益;票据被抢劫、勒索或被他人抢劫(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也属于票据遗失)等。利害关系人不明 不明利害关系人是指没有明确的相对人,这是公示程序的显著特征之一。以伪造、涂改、涂改等方式形成的票据纠纷,以及涉及票据权利义务和相对人权利的纠纷,不适用公示程序。如果汇票被骗,应当有明确的对方,有时在汇票被抢、勒索、被抢等情况下,应当有明确的对方。因此,申请的法律理由应当是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汇票,而利害关系人不明。通常情况下,账单被盗、丢失或毁坏。只有满足这一条件,申请理由才能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有管辖权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主管法院应当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程序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公示程序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一份公告申请。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书应当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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