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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区分有条件合同和定期合同
释义

附于合同的期限与附于合同的法律条件之间的差异,是指附于合同的期限与附于合同的法律效力之间的差异。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于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与本法规定相抵触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该民事行为视为无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效力附加条件。具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满足时生效。具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满足时失效。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满足的,视为条件满足。”我们的目标已经实现;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有期限合同的效力。”。有有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有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2.条件是什么?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补充条款,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随,条件是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随,条件是以未来客观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谓的有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有条件销售,即销售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有条件的。
    

条件可以根据其在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除中的作用分为停止条件和终止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已经实现的事实。条件的实现是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有条件成就的效力是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除
    术语是什么?当事人客观地确定未来事实,作为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件。该术语是法律行为的附件,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件,以及确定未来事实的附件。这里的期限不同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以履行有效法律行为的义务所规定的期限为基础。
    

期限根据其在确定效力发生或消除中的作用可分为初始期和最终期。根据作为内容的事实在发生时是否确定,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期限届满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失。期限到达的效力是确定有期限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除
    

IV.有条件合同和有条件合同的区别
    

虽然条件和期限都是法律行为的补充条款,但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补充条款必须是未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未来或事实肯定会发生,则不能成为有条件补充条款;时限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达为基础。如果不属于未来或不是真实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内的补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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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