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高级法院2010年《监督实施暂行办法(试行)》 |
释义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平台的延伸作用,创新执行机制,开展执行监督,推进执行窗口,形成“监督促行、保全和解、监督促行”的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执行监督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自动履行并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检查执行进度,督促执行的工作机制或案件的具体情况。执行监督包括执行通知监督、执行前保全监督、执行程序监督等。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执行监督窗口。执行监督工作组或执行监督人对执行通知、执行前保全和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原则上落实与执行监督有关的协调、联络等事项,执行监督窗口的执行监督工作组或执行监督人由执行部门派驻,相关部门协助 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执行监督窗口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执行监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申请人坚持直接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第五条实施监督应当坚持快速、方便的原则,整个监督期应当在2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报执行董事审批后,可以延长10天,但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监督执行的,双方同意延长的除外,申请执行的期限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第六条执行监督只适用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执行监督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需要委托外国法院执行的案件执行 (二)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三)其他不适合执行监督的案件 第八条在执行通知履行监督期限内,可以同时进行执行前保全监督;在执行前保全监督的同时,也可以进行执行通知监督。第九条执行通知监督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义务人发出有关通知,通过及时提醒、法律解释、说服教育,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工作机制,后果警告及其他形式第十条执行通知监督不仅包括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未备案的情况,但债权人在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催告债务人履行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债权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催告债务人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和标的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债务人送达催告函,也可以直接电话通知债务人,提醒债务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积极履行义务,并说明不积极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债权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可以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审查阶段先以邮寄、直接送达或者直接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执行监督履行通知,限制令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督促窗口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可以在发出《执行监督履行通知书》的同时,向金融、工商、房地产、国土资源、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限制债务人的贷款、投资、消费、退出等行为 被执行人是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可以同时抄送其所在单位;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在执行通知发出后,督促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可以同时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所属的全国政协组织,或者在强制执行完毕后,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履行法定义务催告书或者执行监督履行通知书送达债务人执行监督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执行通知催告自行完成执行的,不收取执行费,第十五条执行监督通知书的效力与执行监督通知书的效力相同。执行监督通知未履行或者执行监督后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应当自执行监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申请人签名执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立案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第十六条执行前保全监督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在到期时主动履行或及时履行其义务,第十七条执行前保全的监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执行的有效依据;(二)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保存 (3)有明确具体的实施目标(对象) (4)在履行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第十八条执行监督窗口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前保全监督之日起3日内,审查并制作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执行前保全裁定书编为执行字)×号。同时,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债务人送达履行法定义务的催告函或者执行监督履行通知书。紧急情况下,在采取执行前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前财产保全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的内容(保全的标的、保全的方式、保全的地点、保全的起止时间)以及继续申请保全的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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