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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存款单上的文字和数字金额是不同的。如何确定金额?
释义

【案例详情】
    

2007年2月1日,王老汉去银行网点存款。由于王某不识字,银行职员填写了存款凭证。王刚在凭证上盖了私人印章,存款期限为五年。2012年2月1日,王先生带着存款单从储蓄互助社取款,储蓄互助社向王先生支付了3000元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王先生反对说,当时的押金是3万元。因为他是文盲,他不知道有多少是文字,但他仍然认识0和3。当他数到四个零时,他知道已经存了3万元。该银行坚称只能以3000元的价格兑现,双方存在争议。王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核,王某持有的存单大写1000元,小写30000元。庭审期间,银行提交了由银行工作人员填写的、盖有王某私人印章的存款凭证,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大写和小写)。审核员还重新检查了存款凭证的现金,发现账目一致
    存款凭证的原始金额为
    >原告的
    >意见,被告的
    >意见为>存款凭证的原始金额应为
    >,被告的
    >意见为
    >;同时,从交易习惯来看,情况不同,以文字为准。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存折金额大小不一,原告持有的存单也是原始凭证,也应予以承认;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识别和兑现金额大小不一致凭证的批复》(银银函[1987]113号),储户持有的银行存单上的金额大小不一致的,确认没有涂改,但无法澄清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应按大写金额兑现;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的,按小写金额兑现。在本案中,银行还认为金额没有被更改,不排除王当时确实存入了3万元。因此,应确定王某的存款金额为3万元。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事实的缩写,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并能导致其发生的客观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除,在民事法律规范(前提)和民事法律关系(结果)之间起着桥梁作用。客观事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一般指所有客观事实。它不具备民事法律事实的法律性质、国家意志和平等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因此,并非所有客观事实都能成为法律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客观事实可以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上层概念。佟说,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中,客观事实是不依赖于人们理解的事实,法律事实是根据法律程序由法律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有时几乎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有时完全与客观事实相反。证据支持的事实称为法律事实,法院接受的必须是法律事实
    其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司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司法机关办案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然而,案件通常是在某个时间之前(数月、数月或数年),法官不能在场。因此,在诉讼中,法官一般不能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法官不能拒绝判决,所以司法过程就是判断客观事实如何回归法律规范,并用法律规范来衡量。换言之,法律事实是法官根据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经质证后,通过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合理推断和认定。理论上,它们被称为法律虚构的事实。然而,法律虚构有时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反;然而,这种违背事实的设计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的。因此,它不仅被社会所接受,而且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罗马时期,就有一句谚语说“虚构是违背事实的,但它有它自己的理由”
    

最后,无论王在本案中存入3000元还是30000元,都不可能还原客观事实。银行存单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也是银行的义务范围。一般来说,存单上的金额大小应该完全相同,银行应该根据存单兑现金额。但在实践中,由于银行操作失误等原因,大额存单与小额存单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银行应以文字或数字支付,保护银行和储户之间都存在权利冲突。由于大小存单之间的不一致是由银行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储户通常没有责任。因此,如果发生争议,银行对储户的实际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银行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发布的《关于确认和兑现金额大小不一致的凭证的批复》第3条规定:“储户持有的银行存单上的文字金额与数字金额不一致的,确认未涂改,但无法说明事实。文字金额大于数字金额的,按文字金额兑现。数字金额大于文字金额的,予以撤销。”按数字金额兑现。“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储户的利益。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虚构,即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无论虚构事实是否接近客观事实,法律都不要求,但只要我t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来说,在本案中,由于原始存款单是由银行工作人员填写的,而王某是文盲,因此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一开始已存入3000元。此外,王的存单没有更改。因此,本案符合答辩书规定的条件,应当按照答辩书推定,即认定王某的定金为3万元。
    

结论:本案的客观事实可能是王某的定金为3000元,但本案的法律事实是法官根据程序法和实体法推断的。这是一个虚构的法律事实,一般认为虚构的法律事实是无可辩驳的。提出的“真”首先体现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上,然后提出的“真”也体现在提高法律运行效率上。无论是保护权利还是提高效率,都有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这也是起草的价值所在。因此,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起草是必不可少的。本案也再次表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距离。它提醒公民和法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要持谨慎态度,不要指望法官无所不能,还一个公道清白的人,否则,苦果会被自己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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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