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征地补偿和离婚补偿是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是婚后征地补偿和离婚共同财产 如果户籍是婚后建造的,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户籍在一户,则为家庭财产,如果是婚前一方拥有的土地,则他也有一份 ,土地补偿只不过是财产形式的改变,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土地补偿是指对因国家征用土地而造成的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和收益损失的补偿。显然,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作为农村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农村土地承包人有权获得这笔资金。那么,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合同证书,婚后土地被征用,补偿金是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共同财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土地承包补偿的性质以及法律对其他类似财产的规定,从理论上确定上述资金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土地补偿具有个人特殊性 只有拥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获得土地补偿,因此,土地补偿具有个人特殊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土地补偿金。征地补偿金安置方案确定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议组成员决定。征地补偿金安置方案确定后支持非营利经济组织缴纳相应份额的请求。但是,已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律、法规,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分配的规定另有规定外,只有村集体成员才能获得土地补偿。夫妻一方因参加村集体组织,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是对因征地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属于特定人的 获得土地补偿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是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合同期内,妇女结婚未在新居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后仍在原居所居住或者不在原居所居住,但未在新居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获得土地补偿是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只有有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能获得。土地补偿是对被征地农民因耕地流失而丧失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这是被征地农民未来的生活保障。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补偿具有个人的特殊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土地补偿是对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失地农民的生存权的补偿。 中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土地补偿、安置补偿、,依法足额支付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的,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即土地经营权是承包人的个人权利。当然,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获得的土地补偿也具有排他性人格特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延续,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作为非承包经营者无权享受上述待遇,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发布的《全国民事案件审理质量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买断工龄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类推解释,根据夫妻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共有的特殊人身性质,确定财产分割的适用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服务和人身伤害买断而获得的赔偿,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上述,土地付款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取决于实际情况,是婚前还是婚后的土地。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普通法承认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平等分享,婚前或双方约定的财产不能分割,婚后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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