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大哈女士多付了2万元 |
释义 |
来源:法律日报案件法庭双方同意支付34万元购房款。结果,买家粗心大意,多付了2万元。此外,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才发现,超额支付的购房款能否返还?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并责令出卖人张某退还王女十多支付的2万元购房款。 2011年6月,王女士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王女士以34万元的价格以张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第二天,王女士的丈夫将16万元的首期款交给了张女士。后来,张女士将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据交给了王女士,并要求王女士支付余额18万元。王女士的丈夫和张女士去银行取钱。结果,由于粗心大意,她给了张20万元。王女士说,事发后,她和丈夫没有发现,然后去了其他地方工作。2012年6月,当王女士登记入住时,她发现自己额外支付了2万元购房款,于是向张女士索要。出乎意料的是,张拒绝归还,并声称额外的2万元是他的福利费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告上了法庭。在庭审期间,张解释说,王女士购买的房子的真正所有者不是他。原来的房主委托他帮忙卖房子。当时,双方商定价格为34万元。张某可以自己定价,卖出的更多钱属于张某 法院认定,房屋经纪人王女士和张某共同签署了房屋销售合同,同意购买34万元。王女士分别向张女士支付了16万元和20万元。在收到房款后,房主将“现有房款已清,房款已付”的收据写给王女士,法院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购房价格为34万元,但王女士实际支付了36万元。在王女士支付的36万元中,房主收取34万元,张女士收取2万元。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女士承诺给张女士2万元福利费,张女士承认收到了王女士支付的2万元福利费。《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此,法院命令张将多付的2万元返还给王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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