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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释义

1、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协商。所谓“借款”是指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与对方谈判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的借口。这里所说的“恶意”,是指以协商、谈判为借口,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没有主观协商意图,二是行为人有主观目的和动机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恶意行为。这是签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犯错的合同。
    

(3)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向他人披露商业秘密,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守秘密的情况下,向特定人和少数人披露商业秘密,以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当然,其披露违背了债权人的意图。所谓不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使用秘密或将秘密转让给他人。如果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可以直接使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也可以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获得一定的利益,都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4)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说,它包括除前三种情况之外的违反合同前义务的行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往往不履行通知、协助、通知、照管和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
    

要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我们应该看以下四个方面:
    

(I)缔约方必须具有损害事实。缔约一方应当对因缔约一方遭受损失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换句话说,没有损失就意味着没有责任。责任一般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所谓财产损失,是指因缔约一方违约而使其拥有、使用和控制的财产减少和损失。所谓人身伤害是指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虽然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容易识别,但它在现实生活中非常重要。由于精神损害,容易影响身体健康,也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2)缔约过失与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一方的损失必须与缔约另一方的过失行为有关。相反,它不会承担责任。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时,必须确认损害事实,区分损害是否确实发生,是否合理。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减少受害方的损失,还应考虑受害方可获得的利益
    (3)缔约方有过错。过错行为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表明缔约一方有恶意行为,客观方面表明缔约一方非因自身原因给缔约另一方造成损失。在承包过程中,无论是由于一方或另一方的原因,还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承包双方都应努力防止损失扩大,减少损失,以尽量减少损失。如果缔约双方的过失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缔约责任应适用共同过失原则。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或双方无意或疏忽地违反了缔约责任中的任何义务,未能履行相互通知、保护、保密和注意的义务,或者有恶意协商、欺诈、胁迫等过错行为,即:,只要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就要承担缔约责任。因此,缔约方的违法行为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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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