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与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具体程序和存在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再审。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必须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组成新的合议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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