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审判监督程序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已经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提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为保障法院判决的公正性,纠正发生法律效力但错误的判决、裁定,防止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发生偏差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和监督制度。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审判监督程序有三种,即对人民法院本身的监督;当事人申请或者上诉提起的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抗诉引发的再审程序实际上采用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广义概念 从法律上讲,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强制性的,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其他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人无权更改。特别是第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当事人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执行判决、裁定。由于判决的执行,涉及到财产的出售、处分等一系列措施,第三人也将依赖于生效的判决。因此,有效判决在法律上不容易被推翻。应当充分维护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禁止任何人随意推翻生效判决,否则不仅会影响司法权威,还会破坏正常的法律秩序,这并不是说已经生效的判决永远不应该改变。我们应该看到,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也可能由于自身的疏忽和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身体经验而犯下判断错误。法院也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官的行为而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出错,做出不公正的判决。特别是由于现阶段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司法腐败和判决不公现象依然严重存在。错误的判断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们应该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要纠正错误判断,体现实事求是、纠错的原则,充分体现司法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精神。如果采用“官吏量刑无悔”的封建司法原则,不纠正这些错误判决,既不体现司法公正,也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正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它们被发现是错误的。法律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审判监督程序也是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有必要加强监督机制。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法官通过合议庭和独立审判庭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利的落实,法官的职责进一步扩大。因此,还必须加强对法官行使司法权的监督。如果他们的权利得不到监督和限制,必然会导致专断和滥用,甚至腐败。当然,监督必须制度化、法制化。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坚决反对任意干涉司法活动。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监督不力,而且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在各种监督措施中,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监督措施,因为审判监督的对象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针对生效判决的实际错误而制定,是一项事后监督措施。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事后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是一种完全被动的监督措施,应当扩大审判监督的范围。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加强对合议庭和法院内唯一法院裁决的事先监督,意味着这些裁决应该得到各级的检查和批准,领导应该听取报告并作出指示。这只能加强审判过程中的行政监督机制,但不符合审判法,不利于保证判决的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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