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是什么 |
释义 |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的,主张实体权利被称为执行异议(2)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首先,必须由外部人员提出。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意见,不反对执行。第二,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质性权利。如果财产属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涉及其自身权益,则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执行完毕,应当重新提起诉讼解决。(三)经审查,异议执行成立的,报请院长批准暂停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判决。认为没有理由的,驳回异议。外人的异议被驳回后,执行不得受到无理阻碍,否则法院有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暂停执行。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高等法院批准或要求高等法院执行判决,高等法院可以对书面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除非高等法院批准或要求高等法院执行判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