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
释义 |
1、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或双方由于自身的过失未能订立、失效或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效的,应当赔偿因本信托造成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这是一项独立的责任。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项独立的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缔约方遭受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的事实,就没有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信托利益的损失,即缔约方依赖合同的有效成立,但由于法律原因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至于损失的范围,律师认为《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本法第七章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也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本应预见的因违反先前的合同义务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而言,直接损失应包括承包成本;准备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可用利益)是指失去与第三方签订另一份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另一方违反合同前义务。所谓合同前义务,是指合同双方为签订合同而进行的接触和协商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或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注意、保护、保密等义务。它产生于要约的生效日期 3。违反合同义务的人有过错。此处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其应有的和最好的注意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和取消的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的。 恶意协商,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本着诚信原则签订合同,以签订合同为借口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如果企业a知道其竞争对手正在收购企业B,为了与竞争对手竞争,它会与企业B协商收购事宜,故意拖延谈判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然后宣布谈判终止,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是指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代理人隐瞒自己无权代理并与对方协商的;未取得进口(出口)配额,谎称取得进口(出口)配额的;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 其他违约应理解为违约。3、 缔约过失损害责任与侵权损害责任之间的求偿权竞合 有时,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发生求偿权竞合。受害人要求承担的责任与他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例如,甲方与B商场协商签订销售合同。查看样品时,样品爆炸并造成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受害人a只能向B索赔。根据侵权责任,a不仅可以向B索赔,还可以向产品制造商索赔。那么,受害人应当以何种方式要求赔偿呢? 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第122条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允许当事人选择一种主张,这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因此,根据合同自由的立法原则,并参考最相似的第122条的规定,律师认为,由于受害人有时声称缔约过失责任是有益的,有时最好请求侵权责任,法律应赋予他选择权,允许当事人任意行使其中一项权利,以达到重点保护无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基于上述介绍,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我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将对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仍有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com,谁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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