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合并 |
释义 |
(1) 诉讼合并的定义诉讼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若干独立的诉讼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判和判决。(2)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应当合并审理:一诉讼标的合并。诉讼主体的合并,又称主观诉讼合并或广义诉讼合并。二诉讼标的之合并。诉讼标的合并又称诉讼标的合并、客观诉讼合并或者狭义诉讼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两个以上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的,称为诉讼标的合并。三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合并。诉讼主体与客体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合并过程中,既有主体合并的内容,又有客体合并的内容。例如,在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的诉讼中,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参与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诉讼主体的合并。然而,独立请求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和主体诉讼构成了另外两起诉讼。诉讼标的不同,即诉讼标的合并情况。因此,第三人参与诉讼属于诉讼主体与诉讼客体的结合。4.反诉与主诉合并。人民法院受理后,本案被告向原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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