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偿还别人的债务 |
释义 |
万没有催促董先生付款,而是要求周先生偿还欠款。周代董向万还清了8万元及利息。后来,周永康多次要求董建华偿还诉讼预付的本金和利息,但董建华拒绝偿还。在庭审中,周见没有催款的希望,只好将董告上法庭 ,董辩称自己和周因经营困难共同经营霍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经与周讨论后,董先后向他人借款8万元经营该公司。因此,周称8万元及利息不应由他承担,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定,周与董共同向万借款6万元,董向万借款2万元。在庭审期间,万已明确告知董,两笔贷款共计8万元已由周偿还,两张原始的借条也由周持有。周先生要求董先生偿还贷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对于6万元的共同贷款,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内部承诺比例,因此董先生偿还周先生3万元是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两份文件由个人出具,没有公司的印章,而且董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用于该公司,因此该笔贷款不能被视为公司债务。综上所述,原告周某起诉被告董某还款的事实是明确的,证据充分,利息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董应偿还原告5万元贷款及利息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