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确定这种伙伴关系 |
释义 |
马是个体饲料经营者,魏是一个村庄的村民。一天,魏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表明马诉他的债务纠纷。最初,宿迁徐在魏家养鸡,期间他欠了马的一部分饲料。徐以自己的名义向马发了借条。后来,由于管理不善,养鸡场倒塌了,徐不知道该去哪里。然后,马云以魏和旭是合伙企业为由,要求魏和旭承担合伙期间所欠的债务。魏拒绝付款,理由是他只把网站借给了徐,并为徐工作。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两项证据:一项是徐先生向他支付了欠款;第二,一份调解记录(上面有一句话,问:“你和徐有合作关系吗?”回答:“是的。”)。被告魏对该违约法案没有异议。他说他的教育水平很低,当时他不知道什么是合作关系。他在法庭上否认存在合伙关系,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在法庭辩论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由于被告在双方调解期间已承认与徐先生合伙,原告无需提供证据。2、 如果被告认为他和徐只是订婚,被告人应当提供就业证据。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外,对方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显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忽略了一个非常明显的界限,认为只要这是被告承认的事实,原告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免于举证。原告提供的调解笔录仅为无诉讼程序的私人行为,这与诉讼程序中承认和否认的效力自然不同。此外,被告在法庭调解中推翻了对他的承认。在双方当事人私下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对该问题在程序和实质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和重视。为了满足调解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承认事实和分担责任方面做出一些让步。如果只有调解记录的记录被认为足以改变整个案件的判决,显然对被告是不公平的,并且中间存在很大的漏洞,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前收集证据的误解,也就是说,在做出一定让步的情况下,诱使对方承认不存在或无法证明的事实,有利于对方未来的诉讼。这显然会造成证据收集过程中的混乱。因此,在非诉讼阶段,任何一方的承认都不能等同于诉讼过程中的承认。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原则是“谁主张,谁就提供证据”。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声称被告与徐先生有合伙关系,他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原告要求被告证明他与徐有雇佣关系,即证明他与徐没有合伙关系。然后,原告的代理人要求被告证明被告认为不存在的事实。显然,原告的代理人将不应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推给了被告。我说你偷了我的钱。你给我看你没有偷的证据。原告代理人的这一主张是一种诡辩。当他自己的证明没有完成时,他带头让被告承担不应由他承担的沉重举证责任。当然,如果被告愿意并且能够提供与徐的雇佣关系,他可以向法院提供。即使它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我们也不能像原告的代理人所说的那样“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我们就不能支持原告的观点”。因此,举证责任的顺序是顺序的。在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的观点之前,他要求被告出示相反的证据来推翻他的观点。法院在审查中应该把握一个重要的观点,即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观点,即使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他的观点,我们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原告的观点,如果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与现有证据相互确认,这足以证明他的主张。本案中的合伙关系无法得到承认。无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本证明的失败都不能免除原告败诉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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