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具有法律效力;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裁定暂停执行原判决。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立案后裁定暂停执行原判决,并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通知驳回申请。 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组成新的合议庭。 再审按照原审程序进行。原审再审终结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请审判的案件外,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当事人对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再审案件原为二审终结的,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不得上诉,它可以单独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违反法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第一、二审判决,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第二,未经法庭审理就作出判决;第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在没有传票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发现第一、二审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第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再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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