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调查的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首先是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调查。首先,它从陈述开始,按照原告、被告、第三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如果同一称谓中有多人,他们可以分别陈述或选择代理人。如果同一称谓中有几个人,他们可以分别发言,或者他们选出的代表可以发言。作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时,还应当紧紧围绕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证明能够成立的理由进行陈述。不应情绪化,不应肆意攻击业主,也不应千里迢迢、无边无际地偏离主题,且应简洁明了。 第二,审判长根据当事人各自陈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总结争议焦点,并征求各方意见。这一阶段对整个审判活动非常重要。当事人必须认真听取审判长总结的争议焦点。如有遗漏,必须向审判长解释,并要求将其列为争议焦点,因为如果忽视现阶段异议权的行使,势必导致一些对当事人至关重要的案件无法由法院进行调查和辩论,第三,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作证并宣读不在法庭上的证人的证词。有证据证明证人应当到庭的,审判长应当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证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一切情况。证词必须客观。有虚假证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当事人提供证据,相互质证。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规则,当事人有责任证明其主张。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提出证据,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提出证据,原告和第三方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当第三方提出证据时,原告和被告对第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证据和质证是法官认证的基础,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心,是当事人成败的关键。第五,宣读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首先宣读评估函,然后评估人员对评估结论进行口头陈述。鉴定结论宣读后,法官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法院许可,当事人也可以向鉴定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是否准予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当评委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时,或者对同一个需要鉴定的问题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可以通知鉴定人重新鉴定,或者要求有关部门指派其他人员重新鉴定。 第六,宣读检验记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在现场勘验时依法制作的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并将勘验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或者图像交给当事人。阅读和陈述后,应征求当事人对笔录、照片或图像内容的意见。第七,法院应出示其依职权调查的其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法官应当将法院收集的证据当庭呈交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 第八,司法人员证明。审判期间,法院要求当事人当庭作证和质证,对可以当庭认证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质证证明证据真实、充分,能够反映案件客观真实的,可以进行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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