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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分析二审的现状
释义

二审终审制度现状分析总体而言,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度”更有利于法院快速开展审判活动,及时形成终审判决结论。因为与许多实行三审终审制度的国家相比,中国的“二审终审制度”只给相关诉讼参与人上诉的机会,检察机关只能对无效判决提出抗诉。一般来说,案件只有在两级法院审理后才能结案。这种对上诉权和审判级别的法律限制,可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高速和快速,防止诉讼延误和案件积压,从而减少司法资源在单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投入,增加单位时间内审结的案件数量。长期以来,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从一审、二审到死刑复核一般可以在几个月内完成,不会出现严重延误,这显然是由于“二审终审制”的审级结构造成的,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人们对程序的评价不仅取决于它是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对于大多数理性的人来说,无论一个法律制度多么有效或实用,只要它导致一些人受到不公平和不人道的对待,从而导致社会法律实施的不公正,人们就可以对它做出负面评价。虽然我国的普通救济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它限制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上诉权,减少了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机会。此外,这一救济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已名存实亡,不能再发挥其纠正一审判决错误、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作用。因此,一般来说,这一普通救济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对于这些缺陷,首先从微观层面进行评论,然后从宏观层面进行反思。前者侧重于尽可能设置普通救济程序的具体环节和步骤,而后者则侧重于“两审终审制”和我国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因为二审合议庭经过秘密阅读,讯问和听取意见,一般只有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二审法院依法变更的情况下,才会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很少,因此,二审案件的数量相对较低。当然,由于二审法院将审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所有案件,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将增加。但是,考虑到检察机关的抗诉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严格限制,而且几乎所有这些抗诉都是针对一审法院的无罪或重罪判决,其目的是追求更不利的判决结果,如使被告有罪或重罪,为了使抗议不会频繁发生,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仍然没有增加多少。全国中级以上法院二审案件的比例各不相同。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可以少于10%甚至5%,而更多的案件数量可以达到20%。但是,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一般不超过全部上诉案件的30%。当然,这种情况正在发生一些变化:一些发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正在逐步扩大二审案件的审理比例。例如,自1998年以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施了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所有上诉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都在法院审理。换句话说,至少在法院受理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中,二审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可以达到100%!这一改革措施一旦实施,就意味着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判方式的规定名存实亡。在一些在国内乃至世界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当几名被告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时,二审法院仍不开庭,而是直接驳回上诉,通过秘密宣读和单方面调查维持原判,提交司法委员会裁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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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