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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赔偿审判的程序是什么
释义

(1)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责任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也适用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赔偿要求没有区别。人民法院和其他有赔偿义务的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本程序简称第一审决定。应当指出,这一决定是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行使人民法院审判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责任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责任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的月份和日期
    

申请人确实难以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责任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被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被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本人提出的,赔偿责任机关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并当场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责任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内容一次告知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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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