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的离婚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I.协议离婚程序如何办理 协议离婚必须经过三个环节:申请、审查和具体程序登记 1。应用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向一方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与<香港> <居民>、< <澳门> <居民>、<台湾> <台湾>居民和华侨华人,男女均应向大陆居民永久居留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我的结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外国人也应当签发自己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待遇方面的共识。 首先,我国法律对解除婚姻采取登记要件与诉讼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即:,双方可以选择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对离婚意图的表达可能会随着时间、环境、对方的言行、自我意识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不同意离婚是正常的。婚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同意离婚”的表述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证明夫妻关系存在重大裂痕的证据。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具有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判决离婚的情况下,确认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财产应根据双方协议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协议的达成条件为离婚。然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的有效条件与一般意义上的有效条件不同,因为其实现需要离婚双方的同意。任何一方都可以决定其是否实现了这一点,这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有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外,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协议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重要证据,即:,法院应当根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均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是指离婚协议中的“离婚协议”,并且离婚事实已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可以看到,涉及财产性质的离婚协议条款仍然可以对离婚协议产生最高影响 离婚夫妻达成的共识的内容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反映出来。但是,不允许就双方的非财产部分达成协议,这将导致协议部分无效。至于双方就共同债务达成的协议,其效力仅限于双方,不能对外用于对抗债权人。这就是我们经常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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