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托管人应履行托管合同中的以下义务: I.根据合同支付托管费。有偿托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托管人支付一定费用,这是设立托管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托管人收取托管费后,才能按照合同履行托管义务。因此,根据合同支付托管费是存款人(客户)的基本义务。将押金交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是订立保管合同的必要条件。未交付保管合同的,不成立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托管合同应在交付保证金时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p> 向托管人解释存款的缺陷。《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的,保管物的灭失由寄存人(委托人)承担。“ 四、必要的申报和披露义务。寄存人(委托人)存放的物品中有贵重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应当通知保管人。保管人应当根据寄存人的申报或者通知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如果寄存人(委托人)未履行声明或通知义务,造成物品或第三方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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