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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域管辖权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区域管辖权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分工权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即接受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这在法律上称为属地管辖权。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空间范围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区域管辖权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区域管辖权基本一致。这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劳动争议。区域管辖权包括一般区域管辖权和特殊区域管辖权。如前所述,《条例》第17条规定的管辖权为一般领土管辖权,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
    

劳动争议仲裁移交管辖权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规则》第8条委员会规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雇员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则应由雇员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区域管辖权的一个特例,称为特殊区域管辖权。特殊区域管辖权以劳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失的地点为标准。它是一个明确管辖权的体系,如铁路、民航在跨地区企业和交通等合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不应适用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但应由职工双方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也规定“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在法律上被称为等级管辖权。层级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体系内,确定上下级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划分。目前,根据《条例》的授权,中国各省区的层级管辖范围和划分不一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条规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其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则应将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n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管辖权”前者在法律上称为转移管辖,后者称为指定管辖。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包括区域管辖权、层级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和指定管辖权,其中区域管辖权是最基本的管辖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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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