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呈请的地域管辖权 |
释义 |
1、 离婚案件管辖权确定的一般原则一般采用“原告为被告”的原则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管辖区。即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备案。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居住地到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但住院的除外。被告人迁出后户籍未解决的,由人民法院管辖其常住地。没有常住户口的,户籍迁出未满三年的,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在一年以下。超过一年的,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在特殊情况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宣布下落不明或失踪 3。劳动教养。(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惯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诉讼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双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由双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管辖,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居住地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缔结婚姻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六)离婚一方在国外的,由一方原居住地或者最后一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是哪一方,国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外方向居住地国法院提起诉讼,内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两名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尚未和解,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受诉讼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该国原户籍地或者缔结婚姻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p>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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