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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释义

李大学会计专业毕业后,他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他在部队的工作一直是会计。在劳动合同中也有约定,收入约2800元。但不久前,该单位销售部的一名员工辞职,因此该单位提出将李的职位改为销售人员,薪酬也改为1000元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随销售业绩波动。李不同意,认为他不适合销售,职位的转移应该通过谈判解决。然而,不管他是否同意,该单位发出通知,宣布他的职位调整为销售人员,双方发生了争执。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李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5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持有
    

条:,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解释]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就修改、补充或者解除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充分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就与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客观条件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可能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但应当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变更;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法律原因。此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变更文本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单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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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