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拉利男权索赔,涉嫌欺诈,销售合同未成立 |
释义 |
[事件经过] 发现法拉利已经大修,他起诉了4S店 龚宇说,2013年8月14日,他与4S店签订了一份旧车销售合同。双方同意以360万元购买一辆二手法拉利汽车。8月23日汽车交付时,该店再次承诺,该车已行驶3145公里,没有任何其他问题。但使用一个多月后,经查询,发现该车来自杭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于2013年初进行了大修。20个部件和耗材如前轮和后轮、平衡重和左下臂摆动被修理和更换 据了解,涉案方龚某曾与4S店协商,但被4S店拒绝,因此龚某起诉该4S店涉嫌欺诈,销售合同未成立 在2015年8月12日的庭审中,被告律师丁梦宇表示,被告不具备销售法拉利二手车的资格,因此销售合同的交易标的应为原告龚先生和注册车主石某,属于自然人交易。 此外,法拉利新车的售价约为5亿元,而涉及的车辆维修费用为40万元,仅占车辆价值成本的8%,不构成重大维修 被告律师丁梦宇表示,在涉及车辆交付时,原告确认车辆状况良好,并有义务对其进行检查。经检查,原告接受了涉案车辆,因此被告不构成欺诈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中,被告的4S店为卖方,原告龚为买方。交通事故涉及车辆的车主是杭州的一家4S店,该4S店完成了车辆的维修,而被告和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石。基于上述情况,被告意识到涉案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和维修 被告是一名独立法人。如果他知道涉案车辆是事故车辆,并且应该被告知,但他没有通知原告龚,则应推定他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是事故车辆的主观事实。因此,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影响。因此,法院不接受被告的辩解。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与原告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应撤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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