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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条款合同
释义

中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释要求。“关于第39条的规范性,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一项不完整的法律规范,缺乏法律效力,”该条第1款仅规定了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在将标准条款签署到合同中时提请注意和解释的义务,但没有具体说明法律应如何惩罚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违反这些义务。这是否意味着即使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它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它还认为本条“没有规定格式条款是否需要另一方的同意”。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根据系统和逻辑的解释方法,我们可以从本条在《合同法》(第章)中的位置得知合同的订立)第39条第1款为格式条款合同规则。如果违反本款规定,则格式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格式条款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自动纳入合同。我们应区分格式条款和标准条款术语文本。《合同法》所称格式条款,实际上是指起草人起草的格式条款,而不是起草人起草的文本,因为这并不意味着起草的文本应作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只是具有示范性和建议性。尽管对方无权就标准条款自由谈判,但也必须表示其接受或不接受一般条款的意向。只有这样,标准条款才能纳入合同。否则,如果标准条款制作人起草的任何标准条款文本被视为标准条款,而不考虑合同程序,人们会错误地认为标准条款的文本可以直接订立合同,而不考虑对方是否愿意接受该条款。这是不适当的,也不符合其作为合同的基本性质。格式条款合同的签订程序实际上是《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条款。生产商应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另一方注意。也就是说,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有义务以明示或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并且在报价时注意应合理,标准条款的提供方应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标准条款。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够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在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水平时,应基于以下五个因素:(1)文件的外观。从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对方当事人应当有这样一种印象,即它是一项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2) 引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特定环境,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可以向交易对手表达其条款,或以其他重要方式提醒交易对手,如广播、张贴公告等。在这些提醒中,应尽可能使用个别提醒。如果无法使用个别提醒,则应使用公告。(3) 清晰程度,即引起相对人注意的文本或语言必须清晰。(4) 该注意了。提请对方注意的行为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或期间进行。(5) 注意的程度,也就是说,它必须能够吸引一般对手的注意。合理注意的标准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应以合理的方式予以注意,使对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换言之,应为交易对手提供一个合理的机会来理解条款的内容。本条款的目的是给对方更多的时间认真考虑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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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总之,我认为合同法第39条的原意意味着任何标准条款都必须由生产商的条款引起对方的注意。这只是一个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条款的制定者应该履行更高的义务来引起注意。例如,原则上应使用个人提醒,注意程度应更高。如果对方同意使用格式的免责条款订立合同,原则上应以明示同意为原则。明示同意是以书面或口头声明的形式将标准条款写入合同,通常在合同文本上签署。在英美法中,有“签字即表示同意”的法律原则。根据英国法院的意见,签字对合同的约定具有效力;除非存在欺诈、错误等,否则不允许以“未注意到签名的文件包含(标准条款)”为理由进行辩护。① 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无论对方是否阅读了标准条款,一旦文件签署,将被视为标准条款成为合同的内容,这对对方来说似乎过于苛刻。但是,在签署时,对方应注意注意注意义务并理解标准条款的内容。如果他不这样做,他就是错的,不应该得到特别保护。① 当然,也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或根据交易惯例或双方协议,通过暗示的方式进行。值得注意的是,默示同意是一种推定,如果对方有异议,他必须承担相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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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