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定期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定期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本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期限为:(一)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就业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其他约定的补偿费用> (II)对工人违反保密条款的赔偿=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关于终止条件的规定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成立,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劳动合同因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本法第26条(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规定。如果您对上述原因不满意,您可以申请 如果您还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您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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