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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要素是什么
释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通常称为工商变更登记。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应办理两项登记手续,一是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二是工商变更登记
    

一、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的性质
    

为进一步阐述股权转让变更程序,应首先明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性质。在此,我们应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即股权收购)区分开来。股权转让合同是债权行为,股权转让是产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产权变更)的原因。股权转让(完成或生效)是通过股权转让合同(即债权的一致表达)并以某种方式(交付或登记)产生股权变更的效力,因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实际上是一个物权变更效力的问题,其实质是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要件
    

实践中,股权转让合同已签订,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较多。是否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已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将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有效要件,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视为无效合同,是债权和物权变动的混合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只要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一般来说,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情况:第一,有条件或有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或期限届满时生效;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登记等程序后生效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应当在股东名册中登记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实际上是股权收购行为,工商变更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的行政管理。此外,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登记手续,但股权转让合同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因此,本公司的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内容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三、股权转让的有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自然不会获得股权金额。受让人要取得股权,必须完成股权的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受让人取得股权成为股东。股权转让属于物权变动。股权转让的效力以办理公司登记手续为一般要素,并尊重实际转让股权的原则
    

四、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和法律责任
    

转让人(原股东)应向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组织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机关),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同意变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反,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工商变更登记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有效要件
    

总发言人认为,公司变更登记应作为股权转让有效要件
    

首先,从物权公示的角度来看,一般事物的价值越大,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可能性越大,宣传的程度就越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合作和资本合作的双重性质,具有内在的封闭性,因此股权公开度较小。股东必须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并召开股东大会。因此,只要股权金额已在公司内登记,同一股权就不能转让给第三方。因此,本公司股权转让登记表的变更足以形成公示的公信力,保证交易的安全
    

其次,从股权转让交易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股权转让需要两次登记才能生效,显然不符合当今经济交流中高效率的要求
    

第三,从合同自由的角度来看,工商登记机关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利益,股权转让一般不会损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也不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第四,工商变更登记反映了国家对公司变更的行政管理,即没有工商变更登记,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其补办登记,不能否认民事权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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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