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前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前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根据定义,合同前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前义务的主体是具体的,即合同双方为合同进行接触和协商,从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到特殊的密切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相对性的专门化。建立合同前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保持特殊的信任关系,信守承诺,注重信用,共同为合同的成功做出贡献。如果违反该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签订的合同被取消或宣布无效,也应支付损害赔偿金。合同前义务是法律义务 合同前义务是法律强制双方承担的义务。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武断的规范。这不是双方约定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将其排除在外。因此,违反合同前义务是违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合同。合同前义务是附随义务 与有效合同产生的合同义务相比,合同前义务不确定合同类型,也不以支付义务为内容。此外,随着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形成了内容不同的合作、披露、保护和保密义务。第一项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最后合同生效 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彼此的期望和义务较弱,不属于特殊信托关系的范围。合同生效后,通过双方的联系,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并形成特定的信托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在信任另一方的基础上为订立合同做必要的准备,对违反合同前义务的行为实施制裁是有意义的。[3] 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失,则可通过侵权法或不当得利法予以救济。例如,在要约生效之前,当事人的合同前义务无疑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没有报价,但合同谈判的一方因信任而遭受损失。出于公平和诚信的考虑,还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一)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协商的 (二)故意(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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