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加入了一家机电中心,并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他同意试用期为两个月;李先生在机电中心工作一个月后,单位以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口头向李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审判期间,机电中心辩称李先生在试用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他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这一点。机电中心还认为,解雇员工是公司的自由,因此,公司不需要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证明工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机电中心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证明单位的劳动条件和劳动者违反劳动条件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机电中心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先生有公司所述的终止原因,未履行法定终止程序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6)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与用人单位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减少裁员计划:(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2) 生产经营困难严重;(3) 企业改变生产、技术创新和经营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4) 污染防治搬迁;(5)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时,应优先保留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支持。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以有效的方式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履行,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通知的送达应根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地址予以解除,如果该证明被发送至户籍,如果证明未被确认,则该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然后不予理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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