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2)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确定“劳动争议日期”的方法,并突出了第1条的位置。为什么要详细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发生日期”对于当事人寻求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法》第82条规定,“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因此,“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确定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前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资双方往往在“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上各执一词,影响实质性问题的审理。因此,解释(2)合理分配了“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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