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售假酒侵犯商标权案例 |
释义 | 受金钱利益的驱使,朱*强等七人将目光瞄准了伪造的注册商标,妄图通过制造、销售假酒的方式致富,最终难逃法网。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六起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七名被告人均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被告人朱*强本是生意人,但因小本生意赚钱不多,见他人贩卖假酒获利颇多,遂产生做假酒生意的念头。开始朱*强也只是从他人处购得假酒后再转卖,从中赚取差价,但随着对这一行当的了解,他知悉了做假酒的整套程序。 2007年起,朱*强从被告人朱*峰等人处购买了大量伪造的“青溪”、“双沟”、“金六福”等品牌白酒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等物,然后雇佣自己的大嫂、被告人杨*兰将散装的白酒和瓶装低档白酒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皮管将混合后的白酒灌入酒瓶,封盖、贴瓶标、装盒、装箱,这样一箱“品牌”酒就炮制完成了。 然后,朱*强将这些假酒销售给在本市金三角副食城经营的个体户被告人陈*强、朱*忠和李*林等人,销售得款达人民币477000元。陈*强、朱*忠和李*林等人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朱*强处低价收购并再次转卖,从中牟利。 此外,被告人潘*云还向朱*强购买了伪造的“青溪”、“双沟”品牌白酒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等物品,用于灌装假冒青酒、贵宾双沟白酒并进行销售,销售得款人民币4350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名被告人采用伪造的注册商标制造、销售假酒以牟取暴利,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假贩假网络,均已构成犯罪,遂按其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七人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人民币四万至三十万不等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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