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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对工人工作时间的要求
释义

《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企业实施非正常工作制审批办法》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等法律法规对职工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需要连续作业的部分员工,按周、月、季、年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中,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中,每日平均工作时间和每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非正常工作制是指每个工作日无固定通勤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对于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责任范围而无法按标准工时计量或需要移动操作的员工,采用工时制。被批准实施非正常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雇主应采取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如灵活的工作时间,以确保雇员的休息和休假权利,并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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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7: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