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是否应当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予以纠正? |
释义 |
《工会法》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一)扣发职工工资;(2) 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3) 任意延长工作时间;(4) 侵犯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5) 其他严重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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