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责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11) |
释义 |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保证人丙虽然在第一份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了,但是该签字是在债权人乙签字之前进行的,后债权人乙并没有在此份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份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最终没有成立。后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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