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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弊端与改革
释义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是劳动者保护自身权利的沉重负担。这使得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复杂、费时、费钱,极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更是深知自己无力拖延和消费劳动维权,不敢轻易启动维权程序。关于如何改革中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有人建议取消仲裁前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模式中采用“裁决与最终结果分离”的“分轨制”模式。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诉讼。任何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两项裁决或两次审判分别为最终裁决。① 笔者认为,仲裁与裁决分离的方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在劳动争议中很少能达成自愿仲裁协议,这必然导致仲裁庭闲置、法院忙碌的局面。因此,应当直接设立基层劳动法院,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管辖劳动争议案件。基层劳动法院不是按照目前的县级行政区划设立的,在设立时考虑了三个因素:第一,每年判决的案件数量,最好是2000-5000件。二是近几年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基层劳动法院的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保障,审判工作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来源由三部分组成:一部分选自其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另一部分选自公众,第三部分选自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专项考试,考试合格的,任命为劳动法院法官,今后从有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为方便群众诉讼,基层劳动法院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县级行政中心和劳动争议案件集中的地方设立派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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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