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
释义 |
中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当追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第一,劳动者有违反法定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的行为;二是劳动者的上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掌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如何界定和调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本文结合《劳动法》的实施情况作了初步的分析。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未完全履行前的某些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有两种情况下工人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I)随时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具体条件为:(1)试用期内;(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规定的实际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因此,不存在终止劳动合同的附加条件或障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如果是这样,根据《劳动法》第102条,工人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对此,现行相关政策的解释不一致 第一种解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这不仅仅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但也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即雇员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处理 第二种解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如果一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解除劳动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当按照《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解释: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违反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 显然,第一解释以《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为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从后两种解释来看,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仅应当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还应当受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的约束。否则,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认为,在实践中,应根据后两种解释掌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原因如下: 1。从《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只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定,而不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雇员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这一充分条件的表述 2.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工作任务、保密事项等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岗”,如果工人无视合同规定,在30天后递交书面通知并道别,肯定会给原单位带来人力资源和财富的“损失”,不利于人才合法有序流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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