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对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是无效劳动合同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可以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根据有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的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并支付到期工资收入的25%;(2) 造成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补充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 除按国家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伤和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金;(4) 除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外,如果女性员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5)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由有关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因劳动合同无效向对方要求赔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劳动合同,而不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