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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
释义
    一、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是: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错误怎么办
    专属管辖错误的处理办法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转交至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且该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2.排除效力
    3.限制效力。
    4.职权审查效力。
    5.撤销效力。
    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法院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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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