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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赵五。马英九与无限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释义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马某租赁赵某的私房未违反租赁合同,赵某称其私房为马某所住,外有另一所房屋,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于1999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的房屋征收要求。判决后,赵拒绝接受。以原判决事实不清、待遇不公为由,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马腾出诉讼空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某与马某于20世纪80年代初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也不确定。后来,马一直住在这个房间里。现在,房间里的居民是马的四个家庭成员。赵在别处没有其他住房,一直和他的孩子们住在一起。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房地产权属证明、私人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支持。但是,赵说,他的私人住宅是马居住的,他在外面还有一所房子,他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双方争议的房屋为赵某的私人交付房屋,赵某有权占有和使用该房屋,而赵某在其他地方没有正式房屋,因此其生活困难程度大于承租人马某。马家的四口人占据了三栋西边的房子,并且有条件腾出部分房子。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赵的房屋征收要求。法律适用不当,法院依法变更判决。根据马家的人口统计,赵要求收回所有房屋的请求是不够的,法院不予支持。“
    

1999年7月,二审法院作出以下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二审判决生效后15天内,马某及其同住人将三栋有争议的房屋中的第一栋腾空给赵某。赵某对b将房屋与第二个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锁上,然后分别开门。
    

三、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

房屋租赁纠纷是一个常见的房地产案件。由于中国房地产政策遗留的历史问题而北京,大量业主名义上拥有房屋产权,但房屋长期由历史上的承租人出租。在这种租赁关系中,房屋租金往往按照历史上形成的极低租金标准不断上涨,出租b的例子也很常见但不实际支付租金。近年来,房产所有者因不满原租金或自身住房困难而要求收回房屋的情况非常普遍。
    

那么,这种不确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可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规定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只规定:“如果业主要求收回该房屋自住,且无固定租赁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的。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责令搬迁;如果承租人真的很难搬家,可以给他一段时间找房子或腾出房子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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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7: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