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的代理词 |
释义 |
审判长和法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山东XX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在原告XX诉。其租赁合同纠纷,并依法参与本案民事诉讼活动 代理人认为,如果原请求终止租赁合同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返还预付款1万元,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原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责令原告支付逾期房屋租金5500元。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已根据本协议实际充分履行其义务,原告已接受并使用该租约。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原告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拖欠租金55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从证据来看,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满足约定的法律生效条件,合同已经生效。作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应按照本协议履行其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被告充分、适当、协助履行义务,不存在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也不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租赁管理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连续合同。当约定的或法定的取消条件未满足时,原告和被告均应继续依法履行合同 代理人注意到,原告为其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提供了三项证据,法院总结了案件重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及责任人“:一、原告持有的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是派出所法院提取了被告自行变更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三,记录材料 双方对原告持有的合同没有异议,这也可以证明双方对租赁达成了明确协议 关于被告变更其持有的合同文本的问题,原告的理由是合同签订后,被告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但原告不同意,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要求是非法的,站不住脚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是合法的。需要变更的行为不是未经授权的变更行为,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求变更不构成违约,只有未经授权的变更才构成违约。在本案中,被告仅要求变更合同,而没有将其自己要求的行为强加给原告,即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不存在未经授权的违约。录音材料是一个孤立的证据,其记录是含糊不清的,这不足以证明对话的内容或被告的录音声音。特别是,没有证据证明录音是被告的或任何其他支持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疑义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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