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的效力及处理 |
释义 |
1、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使用了“应当”一词,这是立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劳动合同没有必要规定的,视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笔者对上述观点持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缺乏必要的规定并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有效性发生争议时,劳动关系往往存在一段时间。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某种必要条款,则视为无效,不利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并不缺少所有必要的条款,而是缺少一个或多个条款。此时,一旦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由于缺乏协议,上述相关权利义务的认定将变得复杂。即使最终决定与劳动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相违背。其次,对法律的解释不仅要看条款本身,还要结合条款在法律中的地位,整合整个法律的内部体系,理解其含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但第11条规定:“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录用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可以看出,缺少劳动报酬条款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充和纠正;此外,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要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至少定义了两层含义:第一,劳动合同中缺少必要条款不一定无效,可以允许当事人进行更正;二是劳动合同缺少必要条款的,由行政机关处理,司法机关无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并不认为缺少第17条规定的一些必要条款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即使劳动合同因缺乏必要的规定而被视为无效,也不能视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本文的立法意图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的主要功能是证明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82条在实践中不可滥用。只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缺少某一条款,即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这不符合公平原则和《劳动合同法》,因为缺少必要的规定并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何应对劳动合同中必要条款的缺失?作者认为应详细分析具体问题。(一)劳动合同缺少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处理作者认为,应当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如果劳动合同中缺少这两种内容,无法确定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合同缺乏最低成立要件,应当认定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如果只是缺少其中一些,例如缺少工人的地址,这不影响双方身份的确定,将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II)劳动合同缺少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缺少开始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的开始日期是客观存在的,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确定;第二,没有终止日期。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动产合同的劳动合同。主要原因有二: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无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没有明确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日期,符合《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2.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文本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完整性。因此,当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较短时,应以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解释。作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第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日期不能理解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其次,将劳动合同理解为格式合同是不恰当的。在实践中,虽然《劳动合同》样本由用人单位提供,但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主要条款仍需由双方提供,只能通过协商一致确定,不符合标准合同的定义。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处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对工人造成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III)劳动合同缺乏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的处理 目前,是否应承认双方同意没有固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从而导致雇主有权单方面调整工人的工作或工作场所存在争议。作者认为,目前,雇主无权擅自改变工人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场所。原因如下:1、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工作内容和地点,但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此时,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就工作内容和地点达成补充协议;2.劳动内容和场所是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实质性利益。因此,他们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例如,如果允许雇主擅自变更,将导致滥用就业管理权,工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缺少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的,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四)劳动合同缺少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待遇 四项必备条款所涉及的内容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例如,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对员工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1条对劳动报酬有明确规定,其他内容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相关规定,足以确定上述缺陷。《劳动合同法》对必要条款的规定比《劳动合同法》更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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