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本案看无效合同的认定 |
释义 |
【争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未经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俞和毛签署的矿山转让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无争议。但是,双方均不主张本合同无效。关于如何判决本案,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余只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终止合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还主张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无诉讼或无理由的原则,双方均不主张合同无效,第二种意见是,尽管双方都不主张合同无效,但法院认为合同经审理无效。法院应当行使解释权,通知双方当事人,允许双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不得直接驳回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仍坚持原主张,声称合同有效但不同意变更,而被告也声称合同有效,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向双方行使解释权,并告知双方,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并允许双方变更其索赔。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改变其主张,它不能简单地决定拒绝双方的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首先被裁定无效,双方的其他索赔将被驳回。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也应通过判决予以没收 [评论]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不一致,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主要原因如下:第一,不同的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可能有不同的意见,甚至有一定的主观性。为了自身利益,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对自己产生偏见,特别是在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本案民事行为的效力方面,当然,根据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的证据,质证和法庭判决证据应集中在法庭确认的法律关系和纠纷上,否则法庭审理案件将无法顺利进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无法证明其主张,并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应通知法院当事各方,他们可以改变其主张。二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公众的经济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普遍较低。当事人很难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此外,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由于经济问题,应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改变索赔要求,法院应向当事人解释改变情况和理由。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第一处理意见明显不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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