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对本单位募集资金房屋的转让表示遗憾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案例: 单位筹款房建成前,王伟将筹款房资质转让给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对方收取转让费和筹款12.7万元。《法制日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8日,他食言,将购房者陈欣和张梅告上法庭,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院一审判决王伟与被告陈欣、张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转让合同 签订合同转让集资房屋 王伟是一个单位的员工在乌鲁木齐已经有了房子。2009年至2010年期间,王伟所在的单位想要建造一座集资楼。他还分了一套95平方米到100平方米的房子。由于房子是未来的房子,还在建设中,王伟需要支付5.7万元的筹款 为了支付筹款,王伟的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王伟打算转让筹款建房资格,于是和朋友们谈了谈。陈欣和张梅对此非常感兴趣,因此他们与王伟就转让事宜进行了协商 2010年10月19日,王伟将自己募集购买的房屋出售给陈欣和张梅,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王伟以7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单位集资楼(面积9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转让给陈欣和张梅。房屋建设募集资金及其他费用由陈欣、张梅承担。如发生违约,应承担总房价的5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陈欣、张梅同日向王伟支付12.7万元(其中王伟此前向单位支付的集资5.7万元,转让费7万元)。但房子已经在建 因此,王伟将陈欣和张梅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的法律费用。2012年3月21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我们不能违背约定。我们还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房价,等待房子建成并搬入。”陈欣和张梅无法接受王伟的理由。他们认为王伟的说法无法成立,,“我方与原告签订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存在相关无效。我们还根据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合同已经成立,我们请求驳回原告的索赔。“2 合同效力大于协议效力 经法院审理,2009年至2010年,王伟参与集资建房,支付集资建房款5.7万元。2010年10月19日,王伟与被告陈欣、张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5月4日,该单位收到5万元住房建设集资款,该款项由陈欣、张梅以王伟的名义支付。2 2011年5月24日,王伟签署了购房协议,该协议规定该房屋在5年内不得出售,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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